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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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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人员编制按不超过2009年年底各地非农业户籍人口的0.8‰实行总量控制。

  

  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量内,医护人员编制配置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至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护士按全科医师11的比例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编制总量内合理安排。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可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名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配置标准要适当降低。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卫生资源的整合,首先从转型或改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职能情况,从相应服务机构及综合性医院中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新增部分编制。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配主任、副主任各1名,服务人口在5万名居民以上的可增配1名副主任。

  

  五、机构编制管理

  

  (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总量控制标准和宏观指导。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量,由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非农业户籍人口数,按规定标准核定,并由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三)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森工系统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在通盘考虑现有卫生资源整合基础上,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并会同财政部门在编制总量控制数内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机构编制部门按标准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确定任务、核定收支、核拨政府补助的依据。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聘用人员。

  

  (六)各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合理调剂编制和人员,优化编制配置结构,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工作需要。

  

  (七)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

  

  本指导意见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2:

  
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聘用人员分流工作,保证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未聘人员分流工作意见》(黑办发[2006]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按新核定编制数超编单位中原在编在岗的未聘用人员。

  

  三、具体政策

  

  (一)转岗调剂。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县(市、区)域内编制未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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