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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未聘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4号)的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兑现和督查指导工作。 (二)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审批表》,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报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提前退休和病退的办理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三)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待聘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岗位业务培训或学历教育期间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供养方式统筹安排。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代理费)。 (五)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开、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