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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肃查处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对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环保职责、干扰和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着力完善园区、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长效管理办法,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环境诉求的渠道。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既要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又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积极努力、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