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加强对接管企业的监管。排查接管的重点工业企业排水户,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接管,严肃查处将超标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向污水管网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2月25日-2011年3月10日) 各地制定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工艺、设施运行、自动监控建设运行情况、提标改造情况、总排口出水水质情况、污泥处置情况,排查接管企业预处理情况、接管口水质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2011年3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3月11日-2011年6月20日) 各地要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4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职责,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落实旬查旬报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污泥贮存、处置不规范,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运行不正常,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或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厂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21-2011年7月30日) 各地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对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治理,对违法排污的接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改,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对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地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指导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对自身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家指导组,对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建设情况、设施运行、提标改造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的措施进行诊断把脉。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污水处理厂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指导企业完善监测分析、应急管理、台帐资料。 (三)强化督查督办。组织对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问题查处、整改落实等情况。对不能完成整改任务、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 附件3: 无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制定无锡市2011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环境质量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为目标,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着力强化基础数据搜集、涉重企业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监测能力建设等环节,集中力量解决可能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重点工作 根据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铬、镉、汞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因子,重点防控区域是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地区,2011年专项行动的主要目标为:完成对全市工业点源重金属排放的基本情况的更新统计、确保企业重金属达标排放、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强化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及保障农产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