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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2007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10年3月8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向商务部递交了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的书面申请,主张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盟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2010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马铃薯淀粉,又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在规定时间内,共有三家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向商务部应诉。其中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和补充答卷。法国罗盖特公司在应诉之后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欧盟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1年4月19日起,按上述倾销幅度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4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1年4月19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期中复审规则》),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19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期中复审规则》,作出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2007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8%,法国罗盖特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7%,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