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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调查,荷兰艾维贝公司及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2.6%。 对于法国罗盖特公司以及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使用本案申请书中提出的倾销幅度作为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其倾销幅度为56.7%。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作出如下复审裁定: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