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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复审申请。 2010年3月8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的书面申请,主张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盟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二)立案前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2010年3月17日,根据《期中复审规则》第十五条,调查机关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提交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以及保密文本的非保密摘要。在立案前的规定时间内,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以及本案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立案时对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加大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期中复审规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2010年4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同日,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本案各利害关系方。 (四)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等三家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此外,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利害关系方亦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五)问卷调查。 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分别向应诉的三家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三家生产商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三家公司适当的延期。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卷。法国罗盖特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书面通知调查机关退出应诉。2010年9月1日,调查机关向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发出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答卷。 (六)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0年5月7日,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立案的评论意见》,提出了三点主张,包括:第一、申请书中提供的欧盟市场价格数据并不准确,欧盟产品在调查期内并不存在倾销;第二、马铃薯淀粉产品进口数量总体保持稳定;第三、马铃薯淀粉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而言具有更加稳定和值得信赖的质量,若增加反倾销税率,将加重下游用户的负担,不符合公共利益。2010年6月1日,申请人就天津顶峰淀粉开发公司的评论意见提出了反评论。 6月17日,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立案的补充评论意见,主张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并不是由于欧盟产品的进口造成的,而应归因于进口之外的其他因素,如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等。6月28日,申请人就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的评论意见提出了反评论。 7月30日,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立案的补充评论意见,主张国内马铃薯淀粉的供应不稳定,无法满足下游用户的需求;国内马铃薯淀粉价格变化极端,下游用户完全无法维持稳定的经营成本;国内需要进口欧盟产品来补充和平衡市场。 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送交贸易救济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评论,并在调查过程中对上述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听证会及意见陈述会。 2010年10月11日,应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就本案召开上下游意见陈述会。申请人及其会员单位、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派员出席了会议,并就马铃薯淀粉国内市场供应状况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会后,双方进一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材料。调查机关将双方书面材料送交贸易救济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评论。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八)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于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赴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