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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有活动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活动断层探测,为科学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和省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实施抗震设防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省、设区的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省、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