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按照其法律,促使提起诉讼;或 (二)向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提供其可能掌握的业已发生的违反的信息和证据。 三、根据当事国的法律所确定的与本条一致的处罚的严厉性应足以阻止在任何地方发生对本公约的违反。 第十三条 不适当的延误或扣船 一、应作出一切可能的努力,避免船舶经受第十一或十二条的检查时受到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 二、当船舶经受第十一或十二条的检查时受到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时,则其应有权对所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要求索赔。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当事国应以谈判、调查、调解、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寻求地方机构或协议或其自身选择的其它和平手段解决它们之间涉及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的任何争议。 第十五条 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损害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反映的国际惯例法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修正案 一、本公约可以根据下列各款规定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 二、本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案: (一)任何当事国均可提出本公约的修正案。建议的修正案应提交给秘书长,然后秘书长应在审议前至少6个月将其分发给各当事国和本组织各会员国。如系修正附件1的提案,在根据本条对其审议前,应按第六条进行处理。 (二)如上提出和分发的修正案应提交给委员会供其审议。当事国,不论是否本组织会员国,均应有权参与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进程。 (三)修正案应由委员会中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当事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投票时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当事国出席。 (四)按照第(三)项通过的修正案应由秘书长通知各当事国,以供接受。 (五)修正案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被接受: 1. 本公约某一条款的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它们业已接受之日视为已被接受。 2. 附件的修正案应在通过之日后12个月届满时或委员会确定的此种其它日期视为已被接受。但是,如果到该日期时,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它们反对该修正案,则其应视为未被接受。 (六)修正案应在下列条件下生效: 1.本公约条款的修正案应在其按照第(五)项第1目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6个月对宣布业已接受该修正案的当事国生效。 2. 附件1的修正案应在其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6个月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作出下列表示的任何当事国除外: (1)业已按第(五)项第2目对修正案表示反对并且未撤销此种反对; (2)在此种修正案生效前业已通知秘书长,该修正案仅应在其后续的接受通知之后对其生效;或 (3)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时业已声明,附件1的修正案仅应在通知秘书长其接受此种修正案之后对其生效。 3. 除附件1之外的附件的修正案应在其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6个月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业已按第(五)项第2目对修正案表示反对并且未撤销此种反对的当事国除外。 (七)1. 业已表示第(六)项第2目之(1)或第3目所述的反对的当事国可在后来通知秘书长其接受该修正案。此修正案应于该当事国通知其接受之日后6个月或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后6个月对其生效,以晚者为准。 2. 如果分别作出第(六)项第2目之(2)或之(3)所述通知或声明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某一修正案,则此修正案应于该当事国通知其接受之日后6个月或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后6个月对其生效,以晚者为准。 三、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一)某一当事国的要求获得至少三分之一的当事国赞成时,本组织应召开当事国会议审议本公约的修正案。 (二)由此种会议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当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修正案应由秘书长通知所有当事国,以供接受。 (三)除会议另有决定外,修正案应分别按本条第二款第(五)和第(六)项中规定的程序视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 四、任何拒绝接受某一附件的某一修正案的当事国仅应就该修正案的执行而言视为非当事国。 五、新增附件应按适用于本公约条款的修正程序提出、通过和生效。 六、本条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声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作出。 七、秘书长应通知各当事国和本组织会员国: (一)生效的修正案及其总的生效日期和对每一当事国的生效日期;和 (二)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