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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本公约应从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任何国家签署,并应于此后继续开放供任何国家加入。 二、各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当事国: (一)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二)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三)加入。 三、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通过向秘书长交存有关文件作出。 四、如果一国对本公约中处理的事项具有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两个或更多领土单元,则它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应扩大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元,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单元,并可随时提交另一个声明对该声明加以修改。 五、任何此种声明均应通知秘书长,并应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元。 第十八条 生效 一、本公约应于合计商船队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少于25个国家,按照第十七条签署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所需文件之日后12个月生效。 二、对于本公约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后但在生效日期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文件的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于本公约生效之日或交存该文件之日后3个月生效,以晚者为准。 三、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于交存之日后3个月生效。 四、在本公约修正案根据第十六条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正的本公约。 第十九条 退出 一、任何当事国,在本公约对该当事国生效之日两年届满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以向秘书长交存书面通知作出,在收到通知后一年或通知中可能规定的更长期限生效。 第二十条 保存人 一、本公约应由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核证副本发送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二、除本公约其它地方规定的职责外,秘书长应: (一)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1. 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2. 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和 3.本公约的任何退出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和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即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将其文本发送联合国秘书处,以供登记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语言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具名者,均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二〇〇一年十月五日订于伦敦。 附件1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措施
附件2 初始提案要求的要素 一、初始提案应包括至少载有下列各项的适当文件: (一) 提案中所涉及的防污底系统的识别:防污底系统的名称;活性组分的名称和化学提取物服务登记号(cas号),如适用,或该系统中被怀疑造成所关注的不利影响的成份; (二)在环境中可能被发现的显示防污底系统或其转化物可能集中对人体健康带来危险或对非目标生物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的特性(例如对代表性物种或生物累积资料进行毒性研究的结果); (三)在环境中集中出现的可能对非目标生物、人体健康或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防污底系统或其转化物中毒性成份的可能性的辅助材料(例如关于在水柱、沉积物和生物群中存留的资料;研究中或处于实际使用状况的经处理表面的有毒成份的释放率;或如可获得时,监测资料); (四)观测或预计到的防污底系统、有关的不利影响和环境浓度之间的联系的分析;和 (五) 对在减少与防污底系统相关的危险中可能有效的限制的类型的初步建议。 二、初始提案应按本组织的议事规则提交。 附件3 综合提案要求的要素 一、综合提案应包括至少载有下列各项的适当文件: (一)初始提案中列举的资料的发展; (二)从第三款第(一)、(二)和(三)项(视情而定)所述资料类别中得出的结果,依提案的议题和编制资料所依据的方法的鉴别或说明确定; (三)对防污底系统的不利影响进行的研究结果概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