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蔬菜产业振兴规划(2011―2015年)等4个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深入实施渔业良种工程。坚持渔业良种优先发展战略,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基础,水产原、良种场为主体,规模化种苗繁育场为补充,打造较完备的现代渔业良种繁育体系。一是强化水产原生种质资源保护,建设完成历城区唐王镇省级黄河鲤鱼原种场及章丘市白云湖中华鳖种质资源保护区。二是强化水产良种研发,在市淡水养殖科研所建设1处省级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并以罗非鱼为重点,开展原种引进、谱系构建及选育培育保存。三是强化良种繁育能力,加快市淡水养殖科研所、历城区渔场、唐王渔场、章丘白云湖等4个种苗繁育中心建设,打造4大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四是强化品种更新,5年内引进、推广水产新品种20个以上,进一步优化全市水产品种结构。

  四、政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营造发展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苗产业发展,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农口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作用,指导种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深入广泛宣传,激发社会各界发展种苗产业的热情,营造种苗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扶持力度,实施多元投入。市里设立种苗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予以配套,并综合运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优化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向,对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新品种研发、引进、繁育、推广和种质资源保护进行重点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政策奖励,提升行业科技创新水平。设立种苗补贴制度,对农业生产者购买种苗有针对性地进行补贴。争取、整合各级各类支农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向种苗企业倾斜投入,扶持种苗企业进行基地建设、设备购置、设施改进、营销和服务网络完善等自身能力建设,壮大企业发展实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酵母”作用,引导工商、民间、金融资本踊跃参与种苗产业发展,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创新运行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探索种苗科技进步机制,巩固公共科研部门在种苗基础研究中的地位,强化种苗企业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作用,发挥好农业事业单位与种苗企业的品种推广和技术服务优势,建立适应种苗产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推动公益性农业科研部门与种苗企业进行强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力争多出、快出种苗科研成果。创新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各类种苗新品种进入商业开发渠道,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加速转化为适销对路的商品。创新市场运营机制,积极发展工厂化企业订单育苗、农民合作社统一育苗、大户委托育苗等多种运营模式,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确保行业效益。

  (四)加强监管调节,优化发展环境。加大种苗市场执法力度,完善种苗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对种苗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劣质种苗及假冒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探索建立集约化育苗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研究制定种苗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监控,做到优胜劣汰。发挥种苗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指导、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避免业内盲目发展和恶性竞争,共同推动种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