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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穗司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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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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