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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