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穗司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三)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罚:一般情形,处以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的,处以9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罚:一般情形,处以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的,处以9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