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穗司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建议上级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六、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建议上级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七、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