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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违法行为作出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呈批材料和执法文书中完整表述。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承办机构提出的结案处理意见应当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意见,一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作出金额在八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九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应当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应当纳入本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暂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二、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