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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接上页]
5.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案件查处率达100%。

  (四)餐饮服务监管。

  1.全面落实网格化执法责任制,餐饮服务单位年监督覆盖率达100%。

  2.严格执行许可审批标准,卫生许可复查合格达标率达100%。

  3.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公示制度,年底公示率中心城区达100%、乡镇达70%以上。

  4.狠抓食品原料索证台账登记制度的落实,餐饮台账建档率达100%。

  5.狠抓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年内乳及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一次性塑料餐具与一次性筷子的店内产品库存和索证索票清单"双备案"达100%。

  6.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率达100%。

  7.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下,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无证经营行为。

  8.餐饮经营者与监督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

  9.提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应急处置率达100%。

  10.建立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稽查、考核,落实过错责任追究率达100%。

  四、监管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形成横到边、纵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日常监管、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经费单项单列的经费保障制度,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一)食用农产品安全由农业部门负责。

  1.监测计划。

  (1)抽检原则。市和区县分级负责、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相结合、例行监测与监督检测相结合、检测与打击联动。

  (2)具体安排。

  ①市级日常监督监测。

  一是蔬菜、食用菌和水果中农药残留监测。按生产基地规模(如面积、存栏等)3%的比例抽样,定期对农产品实施有机磷、氨基甲酸脂类残留监督监测(速测),并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产品以及速测不合格的样品进行甲胺磷等22种农药残留的实验室检测。

  二是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品和兽药残留监督监测。按照大牲畜饲养量5‰的比例抽样,定期对大牲畜基地开展瘦肉精监督监测(速测),并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规模化养殖园区及速测不合格的样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药物残留的实验室检测。定期对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基地进行磺胺类等药物残留实验室检测,定期对蛋禽基地进行氟喹诺酮类、三聚氰胺等药物残留实验室检测。

  三是对全市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食用菌基质等农业投入品开展质量监督检测,对食用菌基质、农药、兽药、饲料、肥料企业的监测抽样做到全覆盖,重点抽检30%的农药经销店、10%的肥料经销店。对食用菌基质重点检测农药和重金属残留。

  四是水产品中违禁药物监测。按照水产养殖面积5‰的比例抽样,定期对水产养殖基地实施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监督监测(速测),并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规模化养殖园区及速测不合格样品开展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药物残留实验室检测。

  五是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监测,抽样覆盖到所有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获生鲜乳运输准运证的运输车。

  六是对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进行抽样监督监测,对绿色、有机农产品抽样做到全覆盖,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产品质量可追溯示范单位、金农奖获奖单位产品抽样做到全覆盖。

  ②为保障重大节日期间上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每季度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畜禽屠宰场的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展实验室检测,出现问题及时查处。其中,每次监督监测抽取样品蔬菜100份、食用菌15份、水果15份、畜禽样品100份、水产样品30份。

  2.监管计划。

  (1)监管原则。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依法监管。

  (2)监管重点。食用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

  (3)具体措施。

  ①开展农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农产品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相衔接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或修订,做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基本覆盖重点农产品。

  ②健全和完善"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等优质农产品的认定、认证监测与评价机制,严格认定、认证监管,对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快认定、认证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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