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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落实责任、督查与考核 (一)农业部门。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逐步理顺政府行政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的事权事项,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市、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问责。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健全市、区县、乡镇和企业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健全事故报告系统、危害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和完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督查制度。探索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事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形成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一体化快速反应体系,搞好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切实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 (二)质监部门。进一步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召开食品执法情况通报会,公布各区县质监部门食品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制定食品监管计划落实情况综合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纳入区县质监部门年终考核范围。 (三)工商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监管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巡查作用,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十查十看"》要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采取典型案例、座谈研讨、重点督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加大业务指导和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本着重点突出、指标量化的原则,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细化量化食品安全考核指标,调动监管人员积极性,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有效落实。 (四)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制,采取科包街(乡镇)、组包片、人包店(厂)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实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05〕232号),落实监管内容,规范监督流程,细化考核指标,加强督导检查。加大督查力度,严防责任缺失;对履行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和迟报、漏报、瞒报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管稽查工作纳入系统年度计划和年终考核范围,实现目标管理。 各区县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相应的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2011年6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工作情况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中期督查,10月底进行督查与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