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进出口食品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环节监管,提升进出口食品质量,建立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实时通报机制,推进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和生产企业合作,切实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体责任、检验检疫机构负监管责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全面提升检验检疫质量工作水平,全力构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进口食品全部实施集中查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进出口不合格食品的检出率。 2.组织对进出口肉类制品、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和进口酒类等重点敏感进出口食品开展专项督查。 3.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核查工作。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符合性检测,符合性检测与产品的安全卫生检测同步进行,确保进口预包装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从源头抓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出口食品原料备案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工作。重点审查肉、禽、水产品、蜂产品、蔬菜备案种植养殖基地是否符合标准,严控农药、兽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违规使用。 5.结合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特点,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由数量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6.落实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违规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严厉限制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我市进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工作,扶持优秀企业扩大出口,为诚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8.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收集、研判、处置风险信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敏感性,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有效性。 9.继续落实国家和我市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加大投入,组织科研攻关,积极引进检验检疫人才和设备,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10.严格执行天津口岸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天津口岸出口食品有毒有害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六)生猪屠宰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 1.出台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引导企业逐步提高硬件设施档次,推动规模化生产,淘汰落后产能。 2.建立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3.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对私屠滥宰、猪肉注水等问题的高发地区进行重点监控、重点查处。 4.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大力支持品牌企业,提高其销售比重。 5.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抽检,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6.审核外埠进津生猪定点企业资质,未达到标准的外埠生猪产品要全部退出,净化我市猪肉市场。 五、风险监测与评估 按市卫生局制定的天津市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信息化建设 (一)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有关规定,整合信息资源,切实做好监管信息发布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同级和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农业部门要依法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质监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公示相关内容、批准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食品监督抽查结果和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工商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食品质量检测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和通报各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公布相关监管信息,重要信息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七、宣传教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安排,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六进"活动。采取集中宣传培训、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及监管信息。2011年9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好活动的启动仪式。2011年11月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各自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宣传"十二五"专项规划,开展好本系统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