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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部署,就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强化改革创新,突出惠民便民,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扎实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成近三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于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全面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进五项重点改革

  1.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3%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各类在校大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提高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3)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均不低于5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4)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按照政策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6)大力推进社保“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通过提高待遇把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人员,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加快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金预算管理探索总额预付办法,结合门诊统筹探索按人头付费办法,结合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水平探索按病种付费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9)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行为。逐步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实施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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