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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制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准备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供电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人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基本生活保障 6.8 农业生产保障 6.9 经费保障 6.10 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则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霜冻、冰冻、雪)、干旱、高温、大雾、霾、沙尘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信息共享。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双方及时相互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确保军地双方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防灾避险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经贸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