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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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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加大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督促健全牲畜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销售台账、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经贸委负责)

  

  组织在定点屠宰厂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负责)

  

  7.做好生猪、禽类(鸡、鸭)、鲜牛奶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鲜牛奶三聚氰胺和青霉素、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禽类恩诺沙星等兽药残留,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8.抓好肉制品加工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和肉品冷藏单位(省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肉制品加工单位和肉品冷藏单位检查,督促健全台账、查验肉品检疫检验证明等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单位储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特别是病死肉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种植业产品环节。治理指标:全省设区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销环节蔬菜农残和重金属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3%以内。

  

  主要措施:

  

  1.在全省10个农产品优势主产区所在县建设30个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点,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工作,健全监测档案。(省农业厅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2.推进种植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和标准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新建农业(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15个,果树、茶叶、蔬菜核心示范片面积6000亩,安排支农专项资金扶持12个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出口基地建设按照gap标准进行建设,提高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质量安全水平。(省农业厅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3.选定10个县(市、区)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开展新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推广10个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品种,全省新农药核心示范面积10万亩,培育示范农户600个,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负责)

  

  4.做好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蔬菜和水果甲胺磷等36种农药残留、主产区茶叶联苯菊酯等10种农药和重金属铅的残留、蘑菇荧光物质,对发现的问题跟踪处理,查处种植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蘑菇滥用荧光增白剂、香菇加工滥用石蜡等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5.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加强农资市场巡查和农资产品执法抽查,全年抽检农资产品500批次以上,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农资案件,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社配合)

  

  6.抓好全省34个蔬菜生产大县的蔬菜农药残留流动监测工作,为蔬菜播种面积超过10万亩的生产大县分别配置一台流动监测车和农残快速检测设备,每个县每年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1000个样品以上,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省农业厅负责)

  

  7.开展茶园禁用农药的监测普查,抽查茶叶主产县和福州市场的茶叶样品,开展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及时了解茶园病虫害发生和防治、茶园农药使用种类和使用情况,掌握茶叶质量安全卫生动态。(省供销社负责)

  

  (三)水产品环节。治理指标: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主要水产品(对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养殖环节药残抽检合格率达97%以上,阳性样品的生产单位查处率达100%;市场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甲醛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

  

  主要措施:

  

  1.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监管,以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情况排查和监管执法,规范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养殖环节(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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