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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深入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肉制品、食用油、酒类、蜜饯、瓶(桶)装饮用水、酱油、糕点、豆制品等重点行业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企业原料入厂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生产行为,强化问题整改、复查验收、跟踪抽查等措施,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技术,督促企业规范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制定加工食品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全省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及时公布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督促生产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监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的生产加工企业立案查处,确保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6.建立约谈制度,及时约谈问题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完善生产管理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食品生产管理培训指导,着手建立并推动实施食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建立健全小作坊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严格面包、面制品、糕饼、豆制品、肉制品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后厂”的开业审查,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8.建立完善加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按照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制定加工食品年度风险监测工作方案,针对重点问题产品、问题项目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实行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9.加强相关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粮食承储企业监管,监督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定期开展粮食和原粮质量安全状况抽查,公布粮食抽查结果,查处违法行为。(省粮食局负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配合) 10.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六)餐饮服务环节。治理指标:加强对酒楼、饭店、小吃店、快餐店、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县以上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的查处率达到100%;集中式消毒服务企业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餐饮服务行业专项整顿,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和乳制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物等违法行为,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2.严格实施《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继续推进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改善经营设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健全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提高餐饮消费安全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和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改善卫生条件,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4.在春节、五一、“两会”、“海峡论坛”、“6?18”、“9?8”、中秋、国庆等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接待宾馆、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点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等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普及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科普知识,防范食物中毒。(省卫生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