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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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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开展“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打击非法生产,取缔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加强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省食安办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负其责)

  

  (九)推进食品安全督查评估体系建设

  

  1.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和开展专题咨询的工作,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及执法队伍、检测体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清理和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制订、备案情况。做好迎接省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工作。(省食安办牵头,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评估,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成效进行考评,并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做好年度国家检查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情况的迎检工作。(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严格执法,纠正食品安全执法监管中不作为、责任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辖区县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考核考价;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针对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和省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1.加强市县本级食品安全办建设,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抓好主要职责、工作规则等重要制度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抓紧制定综合协调工作的各项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办与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报送、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统筹调配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充实技术装备,强化培训考核,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增加重点产品抽查力度和检查批次,定期评估分析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杜绝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3.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案,明确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程序,做好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应对工作,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消息。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并报省食安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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