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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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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500个样品以上,全年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测3次以上,抽检样品350个以上;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抽检200批次以上,并以莆田、宁德市为重点继续做好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3.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做好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东南沿海)和县级水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确保按时投入使用。组织申报国家“十二五”期间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4.组织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使用甲醛浸泡、染色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

  

  (四)饮用水环节。治理指标:市、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90%以上,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杆菌、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分别达98%和97%以上。

  

  主要措施:

  

  1.继续推进全省主要河流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和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省环保厅负责)

  

  2.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监管,指导推进相关自来水厂技改工程,增强供水企业安全供水能力;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开展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保障市政供水安全卫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定期组织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的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修理、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水质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省卫生厅负责开展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监督抽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4.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瓶(桶)装饮用水安全卫生水平。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制定2011年全省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并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摸底,研究确定我省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开展我省学校、托幼机构自备供水摸底调查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教育厅配合)

  

  (五)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治理指标:原粮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

  

  主要措施:

  

  1.继续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管理差、产品严重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全面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层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日常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2.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重新审核清理全省获证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依法撤销或吊销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加大抽检力度,抽检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产品;严格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制度,履行驻厂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继续开展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标准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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