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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选择部分设区市定点屠宰场、生鲜超市、专卖店、农贸市场等开展生猪、品牌蔬菜和食用菌、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开展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建立肉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建立市级肉品质量信息数据中心,与设区市所在地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冷库、肉品配送中心、生鲜超市、集贸市场等数据终端连接,实现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提升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省经贸委负责)

  

  2.加快推进蔬菜瓜果食用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试点工作,建立相关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平台和企业可追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名称、播种记录、灌溉记录、施肥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采收记录、产品检测记录等信息可追溯。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做到猪、牛、羊耳标挂戴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厅负责)

  

  3.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工作,选择大黄鱼等我省优势水产养殖品种,在全省建立5个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4.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依托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管系统,进一步健全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流通追溯记录数据库和食品质量安全备案数据库,完善食品流通监管监控功能,以企业终端自助查询和网络在线查询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可追溯信息查询,提高食品流通追踪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效率和能力。(省工商局负责)

  

  5.在其辖区建立进口葡萄酒收货人、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进口葡萄酒收货人或进口商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葡萄酒的品牌、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销售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加贴溯源码,实现相关信息可追溯。(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二)推进食品安全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1.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1500个、配送中心15个,支持县城以上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标准化改造100个,推动零售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500个社区便利店、杂货店,构建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流通基础设施。(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各试点市(县、区)政府配合)

  

  2.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执法、市场巡查、食品抽样检验、信用分类监管、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不安全食品退市等制度,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省工商局负责)

  

  3.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实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对肉类、水产品、奶制品、酒类、水果等高风险食品和农产品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保证进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4.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5.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先行试点推进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促进计划,开展实验室基本情况普查和相关培训,督促企业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提升检测能力,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自控水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建设

  

  1.继续推进农产品认证工作,新增认定认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50个无公害农产品、50个绿色食品、10个有机食品和5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对获证农产品的监管和认证标识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省农业厅负责,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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