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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城市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区、城市燃气、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更加严格的管理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压减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全面落实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企业安全管理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二)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为其提供生产条件。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加强作业现场监护。 (三)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企业还应根据生产经营性质和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查找、举报隐患,监督隐患整改。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方案,指导整改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