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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7.关于修改草原法的议案1件。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草原法的议案1件(第265号)。议案提出,明确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草原生态补偿、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大草原建设投入力度。 农业部认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审议通过了草原法修订案。修订后的草原法实施以来,对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议案中所提问题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所提建议在草原法中都有涉及。一是关于明确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草原法设置了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并规定:“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农业部正在研究起草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细化相关规定,争取尽早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是2002年草原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修订后的草原法第十三条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关于草原生态补偿制度。草原法规定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征用或使用草原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等。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牵头起草生态补偿条例,条例中拟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并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等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为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牧区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从2011年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主要草原牧区省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三是关于加大草原建设投入力度。草原法对草原保护工作的方针、各级政府的职责已有明确规定,目前应重点加大各项规定的落实力度。此外,针对非法开垦草原等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农业部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争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具体的量刑标准。草原法结构、内容基本完善,符合当前草原保护建设实际。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同意农业部的意见,认为议案主要涉及法律实施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草原法贯彻实施力度,加快完善配套法规的进度,结合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解决当前议案提出的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在监督工作中,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实施草原法的力度。 18.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燕福龙等45名代表提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第312号)。议案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将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纳入国家能源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国家战略保障坚强智能电网建设顺利推进。 国家能源局认为,电网建设特别是智能电网建设,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发展并有效融入电网的前提条件。2009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电网建设是修改决定的重要内容。在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条中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配套电网建设”的规定,在第十四条中增补一款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将智能电网纳入有关的能源战略报告和专项规划中,一些地方正在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工作。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切实落实决定要求,结合议案提出的建议,制定和实施有关智能电网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完善有关电网建设的配套规定。 19.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吕忠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第358号)。议案提出,亟待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科学界定相关概念,合理设计法律结构,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包括环境损害赔偿主体、形式、程序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协调制度等等。议案附有完整的法律草案建议稿。 环境保护部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还缺乏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一些制度还不够完善。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范围、评估机制、评估机构等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环境污染事故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等技术规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于2007年12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做出相关规定,同时环境保护部在上海、湖北、湖南、江苏、重庆、大连、宁波、沈阳、昆明和无锡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关于环境公益诉讼,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举行座谈会,提出了建立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基本设想,由环境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河流湖泊发生地污染水资源、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污染者提起诉讼,由海事法院实行专门管辖。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环境损害赔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环境保护的各个单行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研究和论证,抓紧制定完善技术规范,为环境损害赔偿法制建设做好基础性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由国务院制定条例来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