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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议案建议意见,对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关于野生动物致人伤亡、致农作物损害的补偿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确需解决的问题。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已结合历年有关议案开展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补偿试点。建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肇事损害赔偿的部门规章。对于议案关注的建立野生动物疾病防控体系,强化野生动物制品管理等问题,建议国家林业局通过加强法律实施解决。 12.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李爱青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66号)。议案提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存在资源消耗大、浪费严重、污染加剧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建议尽快将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认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把农业、农村的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工作,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和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已经逐步开展起来。总体来看,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已经初步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正在逐步建立,当前的突出问题是法律实施不到位和部门协调不够,有关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措施和项目在基层难以整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则同意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的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首先应当深入了解农村环境的现状,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2008年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城乡统筹环境监测系统建设进行调研,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并作出批示。面对当前紧迫的农村环境形势,应当把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协商合作机制,推动城乡统筹环保工作的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落实国务院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有关法律实施和政策协调、建立城乡环境统一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 13.关于制定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汪惠芳等3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263号)。议案提出,明确政府、消费者、农户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要求,建立循环农业经济发展的规划制度、产业指导制度、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生态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农业部认为,由于当前引导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政策措施还在不断探索中,尚未定型,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还存在困难,而且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农村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经营方式仍以粗放为主,通过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农业生产整个过程的条件尚不成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目前工农一体化、城乡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农业循环经济的边界很难界定,制定单独的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时机尚不成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专题调研工作方案》的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了调研组,开展了“以科技进步促进循环经济”专题调研,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作为重要方面,并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政策建议。根据调研情况,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部门、各地方正在开展一系列示范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意见,制定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在各地正在开展的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基础上,探索出台相应鼓励政策,引导农民开展农业循环经济。 14.关于修改测绘法的议案1件。李朋德等31名代表提出修订测绘法的议案1件(第205号)。议案提出,有必要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修改测绘法,重新定义测绘的概念和内涵,包括空间信息技术和地理信息的内容,增加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依法对地理信息市场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