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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当前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带来了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超标排放严重等问题。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中,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预防和治理任务艰巨,需要因地制宜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避免农业污染物的产生。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2010年鄱阳湖生态保护情况调研中也发现畜禽养殖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到江西省的生态治理情况。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规范、引导、保障畜禽规模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建议对畜禽养殖污染条例审查修改,尽早提交国务院审议。 9.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张庆伟等30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30号)。议案提出,我国湿地生态面临诸多问题,保护湿地必须解决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进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应当通过湿地立法,建立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解决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包括湿地保护的方针、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定、生态工程建设、补偿与补水制度、生态文化建设等。 国家林业局认为,湿地是具有独特功能的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我国许多湿地都遭受到了严重破坏,需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曾于2006年到2009年连续四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林业局目前正在组织湿地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与国务院各部门进行了初步协调沟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法规完善湿地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机制。考虑到目前全国已有40%的湿地被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吸收代表议案的意见建议,加紧对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 三、12件议案提出的10项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主要是法律实施问题,建议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10.关于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王法亮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31号)。议案提出,中药材是中医用于治病救人的基本物质基础。目前,许多重要的野生药用资源仍在快速减少,对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建议通过专门立法,保护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生态环境,依法保护野生药用资源的持续和科学利用。 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国家野生药材资源是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涉及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制定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建立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制度框架。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某些方面的政策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和保护要求,监管机构也发生了变化,但是,议案中提出的相关措施,可以考虑通过修订国务院有关条例和制定配套政策解决。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同意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建议首先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修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保护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的问题。 11.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侯蓉、周建元、张秀娟等93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123、212、325号)。议案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建立野生动物疾病防控体系,调整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损害的补偿规定,增加鼓励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的条款,增加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野生动物制品管理的规定等。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认为,随着我国生态建设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多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特别是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但是仍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野生动物资源动态监测、疾病控制、外来生物控制、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关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监管以及部门间管理职责划分和协调机制等方面的修改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国家林业局已经开展了一些前期研究工作,着手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成效与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