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大发展”的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中小企业条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能动司法意识 1.充分认识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随着中小民营企业从传统产业向新兴高科技产业的转移,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关键领域,是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崭新舞台,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2.准确把握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当前,虽然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回升步伐加快,总体运行趋势向好,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劳动力成本、原材料价格等成本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受人民币汇率走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仍将面临资金缺口加大、订单增长趋缓、出口形势严峻、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等制约企业快速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受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特点和外部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内部治理矛盾易发、外部制约因素过多等仍将成为制约中小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为中小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的持续优化 3.妥善审理民间投资纠纷案件,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妥善审理因民间投资引发的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投资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促使民间投资行为合法有效。保障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形成的产权。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正当投资经营利益。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并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进入中小民营企业。 4.妥善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畅通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是缓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营造宽松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健全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降低金融机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利息负担。及时发现、甄别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