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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4)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福州洋里、厦门员当、泉州宝洲、漳州闽南、三明列东等61座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挖掘潜力,提高负荷率,确保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

  

  (5)加快建制镇和乡村污水集中处理。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列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的建制镇,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镇区污水集中处理。其中,福清龙田镇、晋江金井镇、华安丰山镇、永安小陶镇、福安赛岐镇等37个镇(片区)要在2011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6)加快污水处理厂标准化改造和再生水回用。现有不达标、不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市县要根据环境保护和节水等实际需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标准。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实行回用,厦门、莆田、晋江、石狮、长乐、福清等缺水少水地区,应大力开展再生水回用;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节水减污。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必须于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尾水应尽量再生利用于工业生产等。

  

  (7)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市、县要抓紧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未及时、妥善处置的,自2011年起,必须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或者暂送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切实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4.农业cod、nh3n治理减排工程

  

  (1)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未经环保、国土、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拆除。各市、县(区)政府严格控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现有分布在“六江两溪”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由所在市、县(区)政府于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取缔。

  

  (2)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养殖专业户,应在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与环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所生产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完全进入农田利用。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2011年底前,各市、县(区)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30%以上。

  

  (3)引导科学种植。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5.机动车排气nox治理工程

  

  (1)坚决淘汰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对距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的汽车,一律不予过户。对已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以及黄标车,限期予以淘汰。2011年各设区市机动车nox排放总量必须低于2010年。

  

  (2)做好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准备工作。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要加快生产机动车用国四油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并从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供应机动车用国四油品。

  

  (三)监管减排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减排设施按期建成、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去除率和排放达标率。

  

  1.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

  

  2.健全污染治理中控系统

  

  进一步完善现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钢铁烧结机脱硫中控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推进企业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所有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单位,都要按要求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控系统;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都要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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