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减排台帐

  

  省、市、县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统一模式要求,规范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加强减排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水平。

  

  (四)预警通报

  

  省环保厅要加强跟踪检查,每个季度通报各地和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形势严峻或者影响全省减排大局的地方和项目,要及时予以预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预警、通报制度。

  

  (五)约谈告诫

  

  对减排工作严重滞后或者对全省减排大局产生不良影响的地方和项目,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省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诫,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告诫。

  

  (六)减排考核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重点减排行业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七)责任追究

  

  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重点减排行业和领域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问责制。

  

  (八)宣传发动

  

  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