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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环保监察监测信息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提高业务素质,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4.严格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减排需要和各行业排污实际、减排潜力,全面清理、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限、去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 (四)政策减排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已有的各项减排经济政策,进一步制定、完善减排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推动减排的作用。 1.严格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调剂 新(扩)建工业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必须在区域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工业、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不予审批不符合总量指标调剂要求的项目,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调剂的削减量。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行业,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必须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其中皮革企业新建、扩建、迁建项目,要实行排污总量“等量置换、等量转移”,生产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布局于沿海皮革集控区内。 2.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镇,暂停当地以排放cod、nh3n为主要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务,以及不按要求实施集中供热或者虽建集中供热设施但不按要求拆除小锅炉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其区内新扩建排放cod、nh3n、so2、nox的项目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3.完善脱硫电价政策 省物价局牵头进一步完善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继续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和在线监控设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对不按规定铅封、取消(封堵)烟气旁路的燃煤电厂,视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扣减脱硫电价款。 4.适时出台脱硝电价政策 省物价局牵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照脱硫电价政策管理方式,适时制定本省脱硝电价政策。脱硝电价政策出台前,省经贸委发电计划安排尽可能向已实施脱硝的发电企业倾斜。 5.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nh3n、总磷、污泥处理合格率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6.实行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省物价局牵头出台差别电价政策,对未安装烧结机和炉窑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钢铁和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加价;对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并正常联网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进行脱硫效率考核,对达不到考核标准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7.加快研究推进燃煤锅炉(炉窑)脱硫和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经济措施 省环保厅牵头开展研究,对非电燃煤锅炉(炉窑)脱硫、实施集中供热拆除小锅炉、改用lng(或改电)、经济适用技术减少so2排放,以及工业企业实施废水深度治理、节水回用等,提出相应的鼓励扶持和经济约束措施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经济政策。 8.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 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五)责任减排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