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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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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对中医药科室建设的投入,在诊疗设施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重点建设,改善中医药科室的工作条件,保证中医药科室与其他科室同步发展。

  (三)制定鼓励和支持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开展业务合作的措施,建立有效协作机制,为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其他临床科室提供制度保障。

  (四)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为中医药人员创造条件,保证与西医药人员同等待遇;对中医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聘要实行同行评议;对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药人员,聘任指标要实行单列。

  (五)制定中医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法,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六)加强中药质量的控制与监测,规范中成药、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七)制定鼓励各临床科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措施和办法,积极支持临床科室开展中医药服务。

  (八)建立中医药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将中医药服务提供情况纳入医院各临床科室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要注重从中医药服务的数量、质量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方面对各临床科室进行绩效考核,避免以单一的经济指标作为考核依据。要将中医病案书写甲级率、中药处方书写合格率、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药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本科室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治愈好转率等纳入相应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中医临床科室功能定位与设置

  


  一、功能定位

  (一)中医临床科室是综合医院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主体,应该发展成为带有全科性质的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要能够提供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中医药服务。

  (二)紧密结合医院的发展重点和优势专科专病,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形成特色和专长,并将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其他临床科室。

  (三)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传播“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理念,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服务。

  二、科室设置

  (一)中医临床科室应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2个。开设中医专业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科、推拿科、骨伤科、皮肤科等任选专业。

  (四)中医诊室可以与中医治疗室、中药房一起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三、人员配备

  (一)中医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二)中医门诊根据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和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一定数量和层次的中医类别医师。承担中医临床带教任务的中医临床科室,可适当增加中医类别医师的数量。

  (三)三级医院,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二级医院,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

  (四)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五)中医临床科室的护士应当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的岗位培训,能够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六)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的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四、医疗用房

  (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五、设备配置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诊疗设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根据中医药业务工作的需要,可以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中医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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