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要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6.1.4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水毁工程修复 6.2.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灾区各级政府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2.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 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建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防汛抗旱各方面工作及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每2-3年要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及相关江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洪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