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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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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要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由于我市特殊的地理环境,在汛期易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较多,这些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等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2)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各项措施。在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应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均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暴雹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及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市级气象台(站)及有关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及早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信息,以便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

  

  (2)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注视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各级水务部门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预泄预排等措施。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设施、广告牌匾等公共设施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预防。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等级旱情,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抗旱预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4 其他各类预案

  

  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防御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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