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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深入推进“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发展的认识 (一)加快发展民间投资势在必行。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快速发展,2010年民间投资完成1370.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0.6%,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省民间投资还存在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单一等问题。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时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等方面尽快实现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 (二)最大限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鼓励类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 (四)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地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方面的项目,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投资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各地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鼓励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任何单位都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要及时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引资项目、准入路径和方式等方面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运输场站、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城际轨道交通、煤运通道、客运专线、集装箱站场等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电信和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和垃圾回收、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按照国家部署,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天然气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项目。 (七)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承包、租赁或拍卖、出让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农田水利工程资产。选择一批优质农田水利工程、跨流域调水、水资源利用等项目,通过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承包治理荒山、荒坡、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