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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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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开发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建立“谁投资、谁受益”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省、市、县矿业权市场,参与矿业权交易。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竞争性产业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向我省有色冶金新材料基地、新能源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机械装备制造基地中的竞争性产业项目投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我省工业集中区、绿色经济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创业。各地要在投资核准、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开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的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对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一)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考虑市政企业的盈利性和企业、居民的可承受能力,逐步调整供水、供气、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相关税费和金融扶持政策,当地政府优先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并在规划、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重组、兼并、购买国有产权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优先准予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机构。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发展壮大一批民办学校,新建一批民办学校,升格一批民办学校,扩大民办教育规模。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成本并适当考虑投资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公共财政应给予适当资助。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以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投资文化市场,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发布文化产业项目目录,为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提供项目引导。通过落实有关税费减免、资金补贴政策,推进民间投资发展创意设计、数字制作、会展广告、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等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和潜力的文化产业。通过运转费用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给予冠名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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