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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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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二十四)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支持民营企业和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人才培训。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购买、转让、推广技术成果提供平台。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技术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甘肃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

  

  十、鼓励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和外向发展

  

  (二十六)促进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加大产业升级投资力度,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传统制造等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等高端行业转移,通过开展技术改造,加速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领域退出。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投资力度,广泛应用各项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参与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实现转型升级。

  

  (二十七)支持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独立或与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在融资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十一、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八)投资政策。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时,要充分吸纳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时,要落实“公平待遇”的原则,逐步增加支持民间投资的项目和资金数量。要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民间投资项目在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中要占一定的比例,并与其他同类项目享有同等土地、融资、建设环境保障等扶持政策。

  

  (二十九)财政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及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装备制造等引导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民间投资,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中央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的采购活动,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

  

  (三十)税收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营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民间投资新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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