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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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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土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土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各地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民间投资用地纳入规划。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用地。保证民间投资项目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对于省上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二)注重规划引导。充分发挥各项规划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中的总体指导作用,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和民间投资项目。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研究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及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吸收民营企业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将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纳入规划,为后期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在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和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十三)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和投资信息发布制度。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对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三十四)规范投资管理。在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金融、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五)加强收费监管。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财政、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依法取缔。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

  

  (三十六)保护合法权益。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将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政府“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对民间投资者的投诉受理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督办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经办民间投资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十七)优化用人环境。进一步清理影响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就业人员在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政策上适当向民营机构倾斜。民营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在专家选拔、评选及人员职称申报、考试中执行与国有单位相同的标准、待遇。没有档案和人事管理资质的民营医疗、教育培训机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可委托全省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进行人事代理。鼓励民营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创业,通过简化引才手续、确认职业资格、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小额资助等措施支持归国技术、管理人才进入或创办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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