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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7
【实施时间】 2011-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省安监局、卫生厅牵头,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9.督促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10.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分工负责)

  11.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内全部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12.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省安监局牵头,省商务厅、质监局配合)

  13.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省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江苏海事局牵头,省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以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配合)

  14.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省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江苏电监办等部门配合)

  15.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省安监局、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

  16.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7.积极推进物联网等安全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省科技厅牵头,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18.积极配合国家加快1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2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水上搜救等7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设。(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厅、江苏海事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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