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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2012年底前,完成13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配合) 20.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 21.督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2.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和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厅、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与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24.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5.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能源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6.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制订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27.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省安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8.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30.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安全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