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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31.企业在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省安监局牵头,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32.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安监局、能源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3.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省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及省能源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34.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安监局、法制办、总工会配合)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35.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质监局、能源局、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等部门配合) 36.充分发挥有关高校和安全生产科研院所的作用,培养安全生产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牵头,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37.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8.督促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更加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省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39.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3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41.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等安全产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牵头,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42.深入开展化工等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安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配合) 43.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4.在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和南北园区共建中,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安监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七、强化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 45.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省编办牵头,省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