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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56.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1年内发生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省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57.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及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8.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 59.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0.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九、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61.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2.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63.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4.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省安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能源局及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江苏电监办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行业综合监管。 65.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66.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给予奖励。(省安监局、财政厅及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分工负责) 67.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监察厅、安监局、广电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