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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7
【实施时间】 2011-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46.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及江苏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47.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公安厅、安监局及江苏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48.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做到基础情况清、管理责任清、标志标识清,确保地下管网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49.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及江苏海事局配合)

  50.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民政厅、旅游局、安监局、民防局等部门配合)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51.各地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工商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2.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能源局、总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53.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4.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省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

  55.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省安监局、监察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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