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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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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依托现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整合培训资源,发挥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基础作用,推进地级市综合性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能力。推进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分层次建设以骨干专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大力提升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优化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校企集约化办学,全面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岗位技能需求对接。

  

  (十四)提升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培训,严格按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评估审核,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依法加强对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服务指导与日常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培训合格率低于50%,或违反培训要求、缩减培训时间、虚报冒领培训补贴、学生严重流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培训机构,由其资格许可部门依法处置。

  

  (十五)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提供实习条件。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完善在职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建立和完善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至少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与生产经营实践。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紧缺专业的优秀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五、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研发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统筹资金,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2012年底前,川区市、县(区)要建立涵盖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机构认定,项目、设备、教学、师资、学员管理,以及在线培训、远程培训等多项功能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培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服务管理水平。山区市、县(区)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及时将培训信息导入职工社会保障卡,实现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培训。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提供优质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了解、掌握企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为培训机构提供信息,及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布培训信息。

  

  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十九)完善培训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政府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即统一政府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培训资金,统一下达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标准和培训教材,加快完善统一的职业培训考试题库,统一组织考核鉴定。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方法确定培训机构。对确定的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监督评估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经各地政府招标确定的培训项目,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75%以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85%以上,半年就业稳固率(在岗或签订劳动合同)达到70%以上,灵活就业率达到60%以上(工商登记或劳动报酬证实),可给予全额补助,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规定递减。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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