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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进一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根据职业培训实际情况,制订“十二五”期间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地政府要对尚未就业、首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或依托行业、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并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员在校培训期间生活给予适当的补贴。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到位。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煤炭、旅游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参与政府统筹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资金核拨和使用规定,畅通拨付渠道,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检查督导,确保培训专项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到位、运行安全。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问题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企业应主动公开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 (二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向政府提出培训规划建议和支持培训的政策建议,对具体行业、领域提出培训方向和培训层次建议;组织和依托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牵头组织培训效果考核和兑现培训补贴。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地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等补贴资金。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培训效果考核和兑现培训补贴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改革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相关工作。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基地,配合制定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 民政、扶贫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城乡困难群众和生态移民中有就业培训愿望和能力的人员情况,建立信息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困难人员和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负责为城乡劳动者、建筑领域进城务工人员和生态移民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子女教育、职业培训、住房、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农牧、科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对城乡劳动者开展针对性强、有特色的创业和专项技能培训。对生态移民重点培训农业新技术、种植养殖技能和农业服务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