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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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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由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拒不补办的,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其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按揭贷款发放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划款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房屋的;或者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已收转让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

  

  (二)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

  

  (三)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第六十三条  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停业整顿,对个人由原注册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资质。

  

  第六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不遵守法定期限及程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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