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人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6)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7)1960年(含)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 (8)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4.1961-1965年(含)出生的人员,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三)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的有关规定。 1.申报人(符合免试的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在地级以上市工作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2)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或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4)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高级(不含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主动接受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1.根据粤人社发〔2010〕89号文精神,申报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提交载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2.继续教育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如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形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不同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三、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认真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见附件7,表7按增加填写内容提交),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材料目录单》1份,粘贴于送评材料袋上。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1份。 3.《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必须要填写清楚近期的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本人手机)。录入申报人信息并生成上报电子文本,连同评审材料一起报送。 4.《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填写的申报专业名称要准确(见附件1及附件2,填报错误后果自负)。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 5.《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采用竖表,要求电脑打印,一式21份,其中1份为原件。 6.提交各年度或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用a4纸单面打印,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不超过30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