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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科函[2011]3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四)从事建筑工程测量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过5项以上甲级工程项目(全过程),或8项以上乙级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测量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五)从事建筑工程检测(监测)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5项以上大中型建筑工程的检测(监测)项目的主持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质量负责人;

  2.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发检测(监测)1项以上新技术,并通过相当于市(厅)级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广应用检测(监测)2项以上新技术,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专业检测的主要检测人员或主要监测人员完成过8项以上大中型工程的检测(监测)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六)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后评估等工程技术经济的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建设工程各类指标、定额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相当于投资5000万元(安装工程及园林工程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项以上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以各方的审定书或批准文件等证明为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员(主要参编人员),参与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1项(以正式出版物所附的主要编审人员名单或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2项(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为准);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国家及行业(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管理,并负责编审本地区补充计价依据补充项目10项(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附件6:

  各市报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时间表

  

  

序号

单位(地区)

时间

1

云浮市

2011年9月1日上午

2

肇庆市

2011年9月1日下午

3

河源市

2011年9月2日上午

4

韶关市

2011年9月2日下午

5

潮州市

2011年9月5日上午

6

汕头市

2011年9月5日下午

7

汕尾市

2011年9月6日上午

8

揭阳市

2011年9月6日下午

9

江门市

2011年9月7日上午

10

湛江市

2011年9月7日下午

11

茂名市

2011年9月8日上午

12

阳江市

2011年9月8日下午

13

梅州市

2011年9月9日上午

14

东莞市

2010年9月9日下午

15

佛山市

2011年9月12日上午

16

中山市

2011年9月12日下午

17

珠海市

2011年9月13日上午

18

清远市

2011年9月13日下午

19

惠州市

2011年9月14日上午

20

省直其它单位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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